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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召开涉“自甘风险”侵权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通报“自甘风险”侵权纠纷案件情况,给出提示、建议并介绍典型案例。
涉“自甘风险”案件概况和
法官提示
为使公众更好地了解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明晰各方责任,减少风险活动中意外伤害的发生,北京二中院借自甘风险规则纳入《民法典》契机,对近5年法院涉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侵权案件进行了梳理。
一、案件情况及特点
北京二中院选取了年至年间北京法院审理的涉“自甘风险”侵权纠纷典型案件38件,既包括当事人以自甘风险作为诉辩主张,也有判决实际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件。上述案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自甘风险常作为减责或免责抗辩提出,责任承担成为争议焦点。该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一般是受害人与他人,他人系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对受害人负有特定注意义务的人,包括其他活动参与者、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等。受害人通常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他人常以受害人自甘风险作为其责任减轻或免除的抗辩,故责任承担成为各方争议焦点,在选取的涉自甘风险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均将责任承担作为主要上诉请求。
二是适用领域较广,几乎涵盖一切风险性活动。自甘风险的适用领域多集中在体育竞技活动(如球类运动、田径项目、冰雪运动、搏击类运动等),占比50%,亦涵盖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如骑马、攀岩、公路骑行等),占比23%,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通常表现为进入一定危险区域或从事一定危险性活动,如河道游泳、冰上遛狗、搭乘醉驾者车辆等),占比27%。需指出的是,对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培训、教学、排练等活动,一般认为不属于自甘风险的适用领域。
三是对自甘风险的性质及适用条件认识不足,未严格区分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规则。选取的38件案件中,有22份判决支持了当事人的自甘风险抗辩,占比58%;有16份判决未予支持,认为案涉行为并非自甘风险,而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反映了部分当事人认识不足,将本该属于过失相抵的抗辩事由错误理解为自甘风险,如对酒后驾车、危险施工作业理解为自甘风险等。
四是适用的法律效果为减轻或免除他人的责任。自甘风险在实践中存在减轻他人责任和免除他人责任两种情形。22份判决中,减责判决占比59%,免责判决占比41%,免责判决一般是其他活动参与人对受害人损害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减责判决中,部分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安保义务履行不到位,故不能因受害人自甘风险而免责,安全保障义务人需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另有部分系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在他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仍判决其承担责任。
二、《民法典》的规定及对实践的影响
《民法典》第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条至第条的规定。该规则通过明确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为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裁判规范,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处理纠纷,具体规范意义及实践影响如下:
一是将适用范围限定于“文体活动”。相较于司法实践及域外法将自甘风险广泛适用于一切风险领域,《民法典》将自甘风险的范围限定于“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看,“文体活动”的概念比较模糊,具体外延的确定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的探索,以类型化的方式进行确定。
二是明确了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民法典》摒弃了认为自甘风险非免责即有责的传统观念,承认即使在运动伤害事件中,自甘风险抗辩也能形成从免责到轻责到重责再到全责的效果曲线,以适应千差万别的具体案情。在此基础上,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断是实践中的难点。具体如何认定,需要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予以丰富。
三是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不因自甘风险而免责。该条第2款规定了活动组织者(如商业健身俱乐部、体育活动的举办方)的责任,包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或教育机构的责任。自甘风险并非完全将参加者置于危险的境地而不顾,任其自生自灭。在任何时候,生命伦理标准都应当是法律在平衡各种利益时首先予以考虑的。所以,如果有他人与自甘风险之受害人存在某种基础法律关系时,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使得受害人从事自甘风险之危险行为,为了保证人的生命健康,仍然要求他人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依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在进行体育比赛时,场馆的管理人或赛事组织者提供的场地设施不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损害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二是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受害人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自甘风险。
三、法官建议
侵权责任法的要义不仅在于求偿,更在于捍护生命健康之可贵,故与其诉诸事后救济,更应防范于未然,对此法官建议:
一是活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文体活动虽然存在固有风险,但通过正确的指导和完备的防护措施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损害。一方面,应加强对活动风险及自然环境、相关设施的危险认识;另一方面,应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评估选择适合的运动项目,并审慎做好运动前、中、后的安全防范措施。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应认真履行管教职责和监护义务,使未成年人在必要的帮助提示下能够对自身安全问题充分地认知和